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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山里娃希望之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延长县山里娃希望之家协会,英文译名为 YANCHANG SHANLIWA HOPE HOME ASSOCIATION,缩写为 YSHH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延长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延长县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延长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接收政 府的专项拨款资助;接收国际和港澳台地区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承担相关项目,接收、分配、使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危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六)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七)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类慈善公益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和实施在我县的慈善救助项目。

(八)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符合我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开展与县内各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慈善团体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永久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 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三)在本会创始期间的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四)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省外或境外志愿加入本会的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五)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县民政局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通过议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请 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四条(一)、(四)项的职权;

(三)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五)审议本会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聘请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奖励或除名;

(九)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时,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本会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慈善专员和本会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各若干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一5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主席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七)本会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延长县山里娃希望之家协会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增值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协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法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会徽


第四十九条 延长县山里娃希望之家协会会徽设计理念:

图标整体外轮廓造型,是以红色、枣红色、黄色为主题构图布局,呈现协会在蓝天、大地广阔天地里,以团结、友爱、互助、心与心相连的火热爱心团队精神,开展扶贫帮困事业。

图标内部构图,以一颗大爱之心围成同心圆,然后是一个爱心妈妈和一个幸福妈妈,双手相拥呵护幼小孩童。大红心,代表 山里娃爱心团队,小红心,代表一个温暖的爱心小家。寓意广大爱心人士帮扶之心,如阳光般温暖普照。

图标下沿弯曲的红线,寓意,绵延的陕北黄土高原,大爱平坦、宽阔、光明、希望和生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